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第三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形成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后执行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执法记录仪、摄像机、视频监控、录音笔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二)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网信办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办审分离的原则,做到重大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等。
第十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集体讨论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执法承办机构;必要时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安顺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118号)和《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要求▼,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118号)和《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十三条 网信办主要负责人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执法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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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业务一科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应急科配合妥善应对处理。
除前款规定外,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并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类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论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听证论证文书应当完整记录听证论证的全过程和每位参加人员的原始发言,并载明参加听证论证人员的姓名和日期。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文字记录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三)行政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4号)、《安顺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入卷音像记录信息应注明音像记录地点•、时间、内容•-、证明事项、音像记录制作人以及当事人确认签字及日期等信息,实现与相关文字记录(法律文书)的有效衔接,互相印证。音像记录信息属于电子信息的,还应当注明信息存储地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六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办部门要在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一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时,不予公开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具体配备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等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应当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随时出示执法证件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核实,确定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条 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执法职责和法定程序、执法类别,明确音像记录事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执法机构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包括-△…:
(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的;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管理使用以及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五)执法程序。公示各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三)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单位印章,载明日期▼。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前条规定重新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每月向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送行政执法数据,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以及有关数据▪=。
第二条 安顺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执法承办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七)监督举报。公开举报部门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第五条 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记录资料的保存应用以及执法记录设备的管理■■-。
第十七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名、受送达人签名。代收、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并由代收人或见证人签名;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法制审核机构在进行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第六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应当移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对第四条所列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进行初审★△★,再按本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等工作中的作用。
(六)救济途径。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机构。执法承办机构应将《法制审核意见表》存入执法案卷。
(三)执法承办机构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